保障项目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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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 若于18周岁之前身故,我们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随即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费年数; (2)合同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若于18周岁之后身故,我们将向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合同随即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费年数×106%; (2)合同在身故时的现金价值。 |
满期保险金 | 若于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将给付满期金,同时合同效力终止。 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累计已交费年数×106%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若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之前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天身故,并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另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最高不超过30万,合同效力随即终止。 |
生存礼金 | 若仍然生存,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生存礼金,至合同期满。 |
道路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 合同有效期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作为驾驶员驾驶一般道路交通工具期间,即踏入汽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门止这一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 180 日内身故,我们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
投保年龄:0-55周岁的健康人士
保障期限:保100万,交10年保障30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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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
身故 | 未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数或保单现金价值 |
已满18周岁 |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数×106%或保单现金价值 | |
意外身故 |
20倍基本保额 (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最高领取不超过30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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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金 |
基本保额×6% (每年领取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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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期金 | 基本保额×已交费年数×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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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 | 保多少 |
意外身故 | 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投保人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两年内自杀、故意犯罪、吸食毒品、酒驾、违法乱纪等行为;未遵医嘱等;因精神疾病导致的意外;参加高风险运动、从事高危职业等;细菌、病毒等感染;战争暴乱以及核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